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直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和《2018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内人社发[2018]24号)精神,结合我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现对我盟2018年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相关规定
(一)完善评价标准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指导意见,继续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主的评价导向,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量化评价标准和业绩权重。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创新评价方式
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等系列高级职称,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计算机、外语翻译等职称系列,按国家统一安排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的评审或认定。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全面采取讲课说课、量化评分、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相结合,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
(三)合理设置评价条件
继续设置论文条件的系列(专业),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业绩贡献及作品创作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其人员范围是:盟市及以上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评定高校、党校、社科、卫生、农牧林业科研、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档案、图书、文博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不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的系列(专业),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替代论文要求。其人员范围是:上述人员范围以外的系列高级及以上职称;各系列中级及以下职称;艰苦边远地区和旗县市及以下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一般不作为参评的必备条件,可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的,由相关评委会征求用人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另行确定。
二、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及评审相关规定
(一)调整部分级别、系列职称评审权限
1、全盟基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继续由盟人社局、卫计委、食药监局共同组织实施;
2、全盟中小学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由盟人社局、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
3、2018年兴安盟委党校本级教师系列中级职称实行自主评审,同时承担全盟党校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4、其他级别、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仍按原权限评审。
(二)推行网上申报评审
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试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
(三)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通过存放本人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或服务单位进行职称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四)调整转系列评审规定
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参加转系列(专业)评审时,按照“先转后评”原则,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转评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职称;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申报新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评审。转系列人员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五)规范中初级考核认定
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不需要进行评审(国家规定需考试的专业除外)。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3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在此基础上提前1年认定相应职称。
(六)允许离岗创业、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七)探索推行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
为推进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工作,要求申报人必须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中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个人2寸近期免冠白底电子照片(人才信息库入口www.nmgrck.cn)。
在高级职称评审核准文件印发一个月之后,通过人员可自行打印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暂由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发放,并逐步推行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
(八)明确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职称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接收补报相关材料。
(九)公务员(包括参公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十)中央和其他省区驻我盟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需要在我盟参加评审的,须由自治区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省区地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送交盟人社局备案。
(十一) 从中央单位、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区外(军队)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要换证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并换发证书。
三、破格申报的相关规定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
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能力和成果进行评价。考评结合系列,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不参加考试,直接参加评审: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国家其他人才计划入选者;
4、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5、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6、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
7、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或省(区、部)级一等奖额定获奖人员。
(二)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能力和成果进行评价。其中考评结合系列,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1、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两项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
2、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
3、自治区青年创新拔尖人才。
(三)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具有重大发明创造、转化科技成果取得显著成绩、在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民族特色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根据职称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通过面试答辩、实地考核、成果鉴定等方式,破格认定相应职称。
(四)公务员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比照同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其中考评结合系列,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五)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专科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评审。
(六)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四、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的相关规定
(一)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实行评聘分开。
(二)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
1、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2、“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原则上按照单位高级岗位空岗数推荐申报。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申报总数应控制在各旗县市卫生系统已设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
3、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中级职称评审,原则上按照单位相应级别岗位空岗数推荐申报。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申报总数应控制在已设相应级别岗位数的5%以内。旗县市申报比例以各旗县市为单位统一衡量;盟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主管部门为单位衡量。对不按规定超岗位比例申报的旗县市和部门,一律不予接收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将予以严肃处理。
4、符合破格申报条件三中第(一)至第(四)条的申报人员不受岗位数额(比例)限制参加评审。
5、对高校教师受聘时间不做硬性要求。
五、有关要求
(一)规范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申报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见附件1)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其中附件材料要按照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不要求学历认证、期刊查询和论文检索,不需要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附件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在表格中填写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需有附件材料佐证。
3、建立申报诚信档案。完善诚信承诺机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
4、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制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撤销并记入失信黑名单,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备案处理。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各项申报材料,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申报程序
职称申报材料按照隶属关系,由基层单位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1、各旗县市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初审并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旗县市人社局。旗县市人社局审核汇总后将申报材料连同各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职称申报情况统计表》(附件2)一并报送盟人社局专技科。
2、盟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将申报材料连同《申报人员花名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职称申报情况统计表》(附件2)一并报送盟人社局专技科。
(三)明确申报职责
申报人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对申报人员身份、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及所提供的资格证书、业绩成果、荣誉奖项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查验、严格把关。审核人员须为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经审核无误后,审核人员和主管领导本人在“评审表”及“送审表”相应位置签字确认真实有效,并加盖单位公章,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负责制。
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申报工作的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同时对申报材料中体现的学历及资历年限、聘任情况、继续教育情况等等各项申报条件严格审核。务必认真核实“送审表”、“评审表”中各项内容与所附申报材料的一致性,保证汇总报送的电子版花名册准确无误,责任到人。
公示期间有举必查,对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应审核人员和负责人责任。对职称申报、评审、核准全过程实行纪检监督,同时公布举报电话。
(四)明确工作进度
2018年盟人社局接收各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时间为:盟直单位截止9月5日、旗县市人社局截止9月10日。经审核汇总并进行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于9月28日前报送自治区人社厅。
2018年盟人社局接收各旗县市及盟直单位中级职称申报材料时间统一为10月10日。
各旗县市人社局、盟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安排好今年职称申报各个环节的工作进度,提前规划,抓紧落实,确保2018年度职称申报及评审工作按期进行。
(五)加强自主评审的中评委管理
承担2018年党校系列中级职称评审任务的盟委党校,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32号)有关要求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实施方案,方案须包括申报情况、评审时间、地点、评委会组建情况、评审工作程序等情况,另附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评委名单等,在评审前一周内向盟人社局报备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并在评审结束一周内做好公示工作,公示期满后将评审结果送盟人社局核准备案。
(六)完善公示制度
1、单位申报前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报材料包括公示情况。
2、旗县市、盟直主管部门报送前公示。各旗县市、盟直主管部门在上报材料前,要将本地区、本系统各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在相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报材料包括公示情况。
3、盟人社局报送、评审前公示。盟人社局汇总全盟申报材料后,分别将申报高、中级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在人社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高级评审材料,并进行全盟中级职称评审。
4、中评委评审结果公示。全盟各系列中级职称评审结束后,盟人社局将评审结果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各旗县市、盟直各部门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及评审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予接收及核准备案。
(七)其他事项
今年在总结2017年职称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要稳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旗县市、盟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深入细致做好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才政策中涉及职称改革的各项内容,切实增强职称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以往文件与本工作安排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工作安排为准。
附件:1、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
2、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职称申报情况统计表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9日
附件1
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
姓名: 单位: 编号: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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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 料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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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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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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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使用A4纸,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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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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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使用A3纸,一式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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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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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继续教育(进修、培训)证书近三年培训
情况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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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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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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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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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的年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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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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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书面报告(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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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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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著作、专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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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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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成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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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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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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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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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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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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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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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目录单由申报人填写一份,人事部门按目录验收材料后填写数量、没有材料填写“无”。
2.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 《办理高级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以外的其他材料按照目录顺序各一份连同目录单一并装订成册,以防遗失。
3.上述材料除明确要求附原件的,一律提供复印件。
4.“编号”由各盟市、直属厅、局按照“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花名册”中的“编号”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