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人社办发[2012]1号
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49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跨省迁移户籍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1]410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盟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盟实际,就我盟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等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保问题
(一)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1995年底以前男年龄达到60周岁、女年龄达到55周岁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可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男年龄达到60周岁、女年龄达到55周岁,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2010年12月31日(包含当日)前男年龄未达到60周岁、女年龄未达到55周岁的人员,从1996年1月1日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2010年12月31日,之后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保,使用“五险合一”业务系统中的“五七工”业务模块,同时享受“五七工”缴费的优惠政策。
(五)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2006]253号)规定计发。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用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缴费工资以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参保问题
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简称“五七工”),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五七工”的参保政策及《兴安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兴劳社办发[2011]41号)规定的认定程序和标准执行。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包含当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2012年4月25日前申请办理相关参保、登记和认定、建档手续,在2012年6月25日前办理缴费和待遇审批手续的。可按照兴劳社办发[2011]41号文件规定的缴纳、待遇计发和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逾期办理的(包括已认定未缴费的人员),从退休审批的下月起享受待遇,以前不予补发。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包含当日)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2011年1月1日(包含当日)以后到龄的人员,执行新的缴费标准;2011年1 月1日-12月31日期间到龄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仍执行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2年1月1日后到龄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执行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其他事宜
(一)认定方式: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及人事档案,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保;“五七工”按兴劳社办发[2011]41号)规定的认定程序申请参保。
(二)截止时间: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申请按本文件政策参保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25日,逾期按照《兴安盟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兴署发[1994]65号)执行。
(三)调待政策:上述人员于2011年12月31日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从2012年开始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
(四)限制条件:2010年12月31日时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且已经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不再执行本文件,按原参保政策执行。
(五)跨省迁移人员参保问题:
1、曾经在区外工作,2010年底前户籍迁入我区且2010年底仍为我区户籍,迁入时男年龄未达到60周岁,女年龄未达到55周岁,列入参保范围;
2、曾经在我区工作,2010年底前户籍从我区迁出,迁出时男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列入参保范围。
附:1、《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49号)
2、《关于跨省迁移户籍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1]410号)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 安 盟 财 政 局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